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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课程考试管理条例(修订)

发布日期:2011-11-28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课程考试作为测量学生的知识与能力、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手段,是高校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有关课程考试的内容与方法的改革、考试的组织管理与质量监控以及学生的考风考纪情况,也是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课程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加大考试方式、方法的改革力度,提高课程考试质量,充分发挥考试的检测、诊断、评价、反馈等功能,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考试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院系主任必须对考试科目、命题、考试日程、监考人员等有关考试工作亲自过问、安排落实、督促检查。

第二条 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均须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业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和结业考试成绩各占比例一般为40%60%。学生平时成绩由作业、实验、实习、调查、课程讨论、质疑答问、平时测验、考勤等组成,具体项目由授课教师选定。

第三条 学生学习一门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授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第二章 考试方式

第四条 考试方式

课程考试方式可以分为笔试、口试、实验操作、技术技能演示等类型。其中,笔试又分为闭卷笔试和开卷笔试两种。凡以课程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理科的实验课和音乐、体育、美术等专业的有关课程,可采用操作性或演示性考试等方式及方法进行,也可采用理论部分笔试与技能部分操作性或演示性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学院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方式及方法的改革。各门课程的具体考试方式及方法,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提出初步意见,经教研室审查,报院系教学副主任审批。

第五条 集中考试范围

每学期期末,全院公共必修课和《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一般由学院统一组织集中考试,集中考试为闭卷考试。其它课程的考核方式和考核时间,由院系安排,并交教务处审核。(同时向教务处填报《课程考试方式分类统计表》)

第三章 考试过程管理

第六条 考试命题

(一)考试命题设计。教师须以《课程教学大纲》或《学期课程教学进度计划》规定的知识内容、能力培养以及相关的教学目标层次要求为依据,认真编制《课程考试命题双向细目表》,并要求做到考试内容和考试题型(不同的题型具有考查学生不同层次能力的功能)的权重分布与教学大纲或教学进度计划基本一致。

在一般的闭卷笔试中,有关论述题、综合题或辨析题等考查较高能力层次的题型的分值应占较大比例,并以培养和考查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为重点。

对于有较多平行课堂的公共基础课程的考试命题,继续实行教考分离制、主讲教师回避制或题库命题制,同时将经过院系审定过的《课程考试命题双向细目表》对任课教师公开。

严禁重复使用以往考试试卷,与以往考题雷同比例不得超过30%

试题题量一般应以在110分钟考试时间内做完为标准,不宜过多或过少。任课老师在考前一律不出复习题,不得根据考题圈定或暗示复习范围。

(二)复本试卷编制。命题教师编制的《课程考试命题双向细目表》,须经教研室和院系教学副主任审批后,再行编制AB复本试卷(即两卷在知识单元、考试题型、题目数量和测试难度上做到基本一致,但具体内容不得重复),并按规定的格式打印(个别需用图形或特殊符号表示且打印困难的考试内容可另作处理)。

凡操作性或演示性考试的课程,须向院系提供该门课程考试的情况说明,其内容主要包括该考试课程名称、考试对象、考试目的、考试内容、考试方法、评分标准、主考人员及考试时间等。

(三)标准(参考)答案制定。所有考试的课程,均需由命题教师根据所编制的AB复本试卷,提供相应的标准(参考)答案评分细则。其中,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等客观题的答案,须做到答题标准唯一。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等主观类题目的答案,须提供答题要点评分细则等关键采分点,不得以等模糊字眼替代。

标准(参考)答案应打印,个别需用图形或特殊符号表示且打印困难的考试内容可另作处理。

第七条 试卷印制

考试试卷的印制、保管和分发工作,公共课由教务处负责,专业课由院系负责,责任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为防止泄密和保证试卷质量,所有试卷须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印制,于考试前三天印制完毕并密封保管。

为防止考场上出现试卷短缺现象,试卷印数应比参加考试人数多印制5%以上。

第八条 考场管理

各种类型的考试,将严格实行学院和院系两级管理,并充分发挥院系在监考中的主体作用。

(一)考试前期。院系须加强考风考纪教育,积极组织教师和学生认真学习监考守则学生考试纪律,明确各类人员的考试职责和纪律要求。

(二)考试阶段。院系值班领导须加强考场监控,重点检查本单位监考教师职责履行情况,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偶发事件。各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监考守则》,重点做好考前的清场(即非考试必需品一律不得带入考场)和考生必带证件的检查,考试中的全程监控,以及考试结束时的考卷回收、清点、装袋等工作,并及时填报《考场情况登记表》。

教务处工作人员和学院考风考纪检查组,须加强对考场的巡视,重点检查各院系教师的监考质量和学生的考风考纪状况,并根据《考场管理抽样评估量表》进行现场评估,同时,将评估信息及时反馈或通报。

在监考过程中出现学生考试作弊事件,如果是由院系领导和监考教师发现的,将不影响院系考场管理的评估成绩;如果监考人员未发现考生作弊行为而是由教务处工作人员和学校考风考纪检查组发现的,则视为监考人员失职。

第九条 学生考试纪律

(一)学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讲究文明礼貌,不得穿背心、低胸吊带上衣、超短裤、裙和拖鞋等进考场,不得将食物带入考场。

(二)学生应按时进入考场,如因特殊情况迟到,须向主考教师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能入场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该场考试,该门课程以旷考论处。

(三)学生进入考场后,持教务处指定的证件按规定隔列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除考试科目所必须的用具外,书包和任何书籍、笔记本、纸张等均不得带入考场,凡经教师同意使用的计算器(不得贮存公式、数据等)、计算尺、各种计算用表及工具书等,一律自备,不准在考场内互借。考试时必须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四)学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写上姓名、学号、院系、专业、班级等。答题要做到字迹清晰、卷面整洁。学生考试时须使用黑色墨水笔答题(规定使用铅笔的除外)。监考教师宣布开始答题前动笔答题者视为违纪。

(五)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教师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如遇试题漏字、错字或印刷不清等问题,可以在原座位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

(六)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纸条、接发短信、交换考卷、偷看资料、替他人答卷或故意将答卷暴露给他人抄袭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违者除试卷作废,该课程按零分记载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凡掩护作弊或给作弊学生提供方便者,与作弊同样处理。

(七)考试时间内学生如有特殊情况,经监考教师同意,可以在监考教师陪同下离开考场,并以一次为限。离场作弊,处理方法同上。

(八)考场内应保持安静。提前交卷的学生应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和喧哗,以免影响他人答卷。

(九)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在原座位安静等候监考教师收卷。在交卷过程中,凡继续答卷、拖延交卷或有作弊行为者,按作弊处理。

第十条 教师监考守则

(一)监考教师应熟悉监考守则,认真维护考场纪律,关心考生,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监考教师应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在黑板上写明本场考试的科目、时间及考生的专业、年级等,组织学生隔列就座,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

(三)要求学生将证件放在桌上,并核对人、证是否相符。发现非应试学生或人、证不符的情况,应令其退出考场,并认真做好相关记录。

(四)考试开始前5分钟,监考教师应向学生宣读有关考场纪律方面的要求。

(五)不得任意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

(六)监考过程中对学生提出的有关试卷中的问题,监考教师只对试卷中字迹不清楚的地方进行说明,不得对试题内容和题意作任何解释与暗示。

(七)监考教师应集中精力,认真监考,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吸烟、谈笑、阅读书报等,不得背对学生坐在座位上,更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八)监考教师要在考场内行走察看,维护考场秩序,防止违纪行为发生。若发现考生有作弊企图,应及时予以警告。对已构成作弊事实的,应当即令其停止答卷,收回其试卷并收缴作弊证据(如夹带纸条、手机、书本等)交由学生所在院系主考处理,同时在《考试作弊认定单》记录作弊考生的姓名、学号,作弊主要情节等内容,并由考生本人现场签名后令其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后被举报者,经教务处调查后,以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进行处理。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于当日将《安康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单》和书面材料、违反考试纪律考生的试卷和物证一并送交教务处。

(九)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掌握时间。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应立即指令学生停止答卷,并按顺序收齐考卷,当场清点份数,清点无误后,方可让学生离开考场。切实防止考卷丢失或个别学生作弊。如发现问题,应当即清查,并报教务处。

(十)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及时填写《安康学院考场情况登记表》,如实记录本考场纪律情况和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并送交院系办公室。

第十一条 阅卷评分

(一)评卷方式。全校公共课程的试卷,由任课单位组织教师采取流水作业等方式集体评阅;各院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闭卷考试课程的试卷,由教研室负责组织集体评阅;其它非指定课程的试卷,由各任课教师自行评阅。

(二)计分方法。课程成绩应按百分制评定,无法按百分制评定时,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五级分制评定。五级分制折算为百分制的标准为90分≤优秀;80分≤良好<9070分≤中等<80分;60分≤及格<70分;60分以下为不及格。无法按上述两种记分制评分的课程,如上课时数过少(少于25学时)、属讲座性质及纯实验操作的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分制评定。

对旷考、缓考的学生应在《学生成绩记录表》上相应位置加注旷考缓考字样,对考试作弊的成绩以零分记载并加注作弊字样。

所有百分制笔试试卷,一律用红芯笔评分。具体要求:各小题分应以正分的形式(不写号)标明于小题号左侧;各大题分(即题型分)须将小题分之和填写在大题的得分栏内;最后将各大题分抄录至试卷表头的题型得分表中并加算出全卷得分。

(三)完成时间。阅卷评分工作须在该课程考完后一周内完成,并将试卷评分结果用黑色墨水笔记入《学生成绩记录表》。

(四)成绩更改。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即不得更改。学生如对评分有疑问,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应书面报告系院教学秘书,经院系教学副主任签字同意后转教师所在教研室代为查阅,核实后成绩有更改的,应由任课教师和院系教学秘书在成绩登分册上更改并签名,以备今后查档。

(五)成绩发放。各院系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将学生上学期的修业成绩打印并发给学生本人,院系应在暑假期间将至少一年的学生修业成绩寄给学生家长。

(六)注意事项。1.考试试卷评阅和学生成绩登记完毕后,由阅卷教师将试卷按《学生成绩记录表》中学生学号依序进行整理,并连同学生考试成绩交教学秘书验收、装订、保管;2.无论是试卷评分还是成绩登录,凡有分数更改处,均须由阅卷教师签名。3.阅卷教师在阅卷过程中应注意保持学生试卷的卷面整洁,不得在试卷上乱涂乱画或打草稿。4.大题合分、全卷统分应准确规范。学校复核试卷或学生查分时发现有学生试卷成绩差错的,学院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试卷分析

任课教师应对本门课程考试情况进行仔细分析,并按要求认真填写《课程考试质量分析表》,在规定时间内上交院系。

第四章 考试档案管理

考试档案是指在考试过程中所生成的试卷、表格及其它有关电子、声像和纸质等材料。所有考试档案有授课教师所在院系负责整理、装订和保管。

第十三条 档案材料装订与保存

(一)考试试卷及有关考试材料的装订单位。以教学班、课程为单位,按学校统一规定的式样(封面由学校提供)及学号顺序进行装订。除在校生的试卷须全部保存外,毕业生的试卷至少保留四个学年。

(二)考试试卷及相关材料的装订内容和顺序。考试材料和考试试卷按下列排列顺序装订,并永久保存。《课程考试命题双向细目表》;A、B样卷;标准答案及评分细则;《学生成绩评定表》;⑤《课程考试试卷分析表》;⑥考试试卷。至于《考场情况登记表》、《学生考勤记录表》、《学生作业登记表》等反映平时成绩依据的原始材料,另行单独存档,以便备查。

(三)档案整理的完成时间。各学期考试材料及试卷,务必于下学期开学四周内装订、整理完毕,并准备接受学院的抽样评估。

第五章 有关说明

第十四条 为加强考试过程监控,不断提高考试管理质量,学院于每学期初对上学期考试命题、考场管理、阅卷评分、质量分析、试卷装订、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与评估。其评估成绩将纳入院系教学管理质量评估和教师教学工作优秀评估的范围,并以此作为集体和个人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